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現金紅利0.15元(含稅)
● 相關日期
● 差異化分紅送轉: 否
● 公司2020年度不進行資本公積轉增股本
一、通過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本次利潤分配方案經東睦新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21年5月21日的2020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2021年5月22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關信息,公告編號:(臨)2021-029。
二、分配方案
1.發(fā)放年度:2020年年度
2.分派對象:
截至股權登記日(2021年6月3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公司全體股東。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潤分配以方案實施前的公司總股本616,389,397股為基數,每股派發(fā)現金紅利0.15元(含稅),共計派發(fā)現金紅利92,458,409.55元(含稅)。
公司本次利潤分配不進行資本公積轉增股本。
三、相關日期
四、分配實施辦法
1.實施辦法
除自行發(fā)放對象外,公司其余股東的現金紅利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tǒng)向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fā)。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fā)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yè)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fā)。
2.自行發(fā)放對象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東:睦特殊金屬工業(yè)株式會社、寧波金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和寧波新金廣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現金紅利由公司自行發(fā)放。
3.扣稅說明
(1)根據財政部等《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有關規(guī)定,對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個人和證券投資基金,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tǒng)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按照上述通知規(guī)定,公司派發(fā)股息紅利時,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每股派發(fā)現金紅利為0.15元(含稅);待其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其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應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居民企業(yè)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yè)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有關規(guī)定,對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按照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yè)所得稅。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xié)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關規(guī)定在取得紅利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退稅申請。
(3)根據《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lián)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的有關規(guī)定,對于香港市場通過“滬股通”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投資者(包括企業(yè)和個人),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
(4)對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機構投資者和法人股東,將不代扣代繳企業(yè)所得稅,其取得的現金紅利的企業(yè)所得稅由其自行申報繳納,公司實際派發(fā)現金紅利為稅前每股0.15元。
五、有關咨詢辦法
聯(lián)系部門:公司董事會辦公室
聯(lián)系電話:0574-8784 1061
傳 真:0574-8783 1133
聯(lián) 系 人:嚴豐慕 先生、張小青 女士
特此公告。
東睦新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1年5月28日
報備文件:
1、公司2020年年度股東大會決議。